威海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威海市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weiha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WHC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本市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等建筑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基本職能,切實維護企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科技進步,團結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共同促進我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按照現代社會組織體制要求,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推動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實現協會規范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團體行業管理部門是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登記機關是威海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管理機關是威海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威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威海市海濱南路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開展建筑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發布工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三)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協調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提供國內外本行業市場信息,提供法律咨詢、管理咨詢、業務指導;
(五)組織本行業的培訓會、展覽會,組織會員企業與國內外相關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承接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與建筑業相關的社團法人和行業組織,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建筑業活動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建筑構配件及設備生產、加工、租賃、銷售企業,建筑教學、科研單位、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登記備案;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并通過協會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業務、技術資料和信息服務;
(五)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期滿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秘書長(聘任制)、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秘書處重大事項提案;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因工作需要繼續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協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協會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9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對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市級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山東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本章程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行業管理部門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并報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